发布日期:2024-10-19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五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的义务。 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的间谍行为。 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九条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情形的,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的情形消除后,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机关处理leyu乐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主席令第十六号)。 第二十二条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活动;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