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07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南宁市墨雅诗美容店在该店收银柜台上摆放有“白芨软膜粉”产品的宣传卡片张,宣传卡片的正面有“白芨中药膜火遍大江南北;美白一次见效;收敛止血、美白祛斑、消肿肌肤;”等内容。该宣传卡片背面有“本卷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在该店的货架上摆放有“白芨软膜粉”产品,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未见标有上述宣传卡片上的内容也未标注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唐焦燕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交代其另外制作有上述广告内容的宣传吊旗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宣传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化妆品“白芨软膜粉”时,使用宣传卡片、宣传吊旗在其营业场所宣传上述化妆品具有“美白一次见效、收敛止血、美白祛斑、消肿肌肤”等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的功效,且宣传卡片背面含有“本卷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上述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非特殊化妆品,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产品具备美白祛斑的特殊用途功效,无法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且无法提供产品能够“美白一次见效、美白祛斑”的依据。上述广告用语中“收敛止血、消肿肌肤”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购买上述广告的宣传卡片50张,金额共10元;购买宣传吊旗共10张,共80元,以上广告费用共90元。 证据一: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接受调查与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合法性。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备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事实。 证据三:202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所拍相片3张;2021年5月7日,对经营者唐焦燕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当事人提交的宣传卡片复印件1份共1页,吊旗模板打印件1份共1页,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2页leyu乐鱼,交易截图打印件1份共1页,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2份共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的事实;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宣传卡片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且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90元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产品检测报告1份共5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相关产品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1〕61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普通化妆品“白芨软膜粉”具备美白祛斑的特殊用途功效,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有上述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及产品能够“美白祛斑”相关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化妆品广告中“收敛止血、消肿肌肤”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的宣传卡片背面有“本卷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使用宣传卡片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其另外制作有上述广告内容的宣传吊旗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宣传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应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一条《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4项的从轻情形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柒元整(¥117.00元)。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leyu乐鱼,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leyu乐鱼,并对当事人使用宣传卡片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给予警告。 请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银达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缴款书,凭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帐户:南宁市财政局,账号:580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